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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中配套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用地,按什么用途登记?
答:依据各种正式批准文件,小区中配套设置和建设的幼儿园、医院等社会公益事业用地,严禁擅自改变用途。在单独登记时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确定的用途登记。其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申请之前,应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否则,不予受理。
2、小区内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如何登记?
答:对于小区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部分,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如实记载,不单独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3、某企业用同一不动产向多家银行同时借款,如何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答: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和一百八十条规定权利和抵押财产范围,以及《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即一个抵押物是可以同时抵押的。因此多家银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作为抵押权人出现,即在不动产登记簿“抵押权人”项记载抵押合同中的全部抵押权人,并在附记栏里标注同一顺位的抵押权人及贷款的相互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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