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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答: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和债权受让人共同申请。
2、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应提交什么材料?
答: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询问笔录;3.申请人身份证明;4.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5.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3、按份共有的不动产转让时,登记机构是否要通知其他共有人?
答:在《物权法》实施以前,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凡是对房产整体的处分,都是要求全体共有人同意。而《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所说的部分按份共有人处分(包括转让和设定抵押)房产,并不是对自己份额的处分,而是对房产整体的处分。因此,只要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占三分之二(是产权份额占三分之二而不是共有人的人数占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就可以处分。
《物权法》实施后,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对房产的处分是合法的行为,登记机构没有义务通知其他共有人。但在实践中,份额占少数的按份共有人虽然无法阻挡其他共有人对房产的处分,但这种处分如果是出卖房屋,份额占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应当通知其他共有人,否则牵涉到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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