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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是否需要不动产价值评估报告?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所以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需提交抵押物价值证明。抵押物价值证明可以是不动产评估报告或者双方协商确定不动产价值的书面材料。
2、已出租的房屋能否办理抵押登记?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还能出租吗?
答: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因此,已经出租的房屋可以再办理抵押登记,但必须书面告知房屋的承租人,而且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已经办理过抵押登记的房屋也可以出租,但是房屋承租人的权利不能对抗已经办理过登记的抵押权。
3、什么情况下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转本登记?
答:如果一套商品房原来已经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现在产权证已经办理完,达到了转本登记的条件,就应该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转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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