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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二手房买卖后取得房产证,但土地证尚未过户的,是否需要先办理土地过户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答:不需要。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以房屋所有权人作为该不动产权利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或有权属纠纷的除外)。
2、政策性住房(包括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若土地性质为划拨,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
答:如果涉及房屋买卖,需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如果是因姓名、门牌号变更等原因申请变更登记,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类型维持划拨。
3、不动产权利登记必须双方共同申请吗?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权利登记申请以共同申请为原则,以单方申请为例外;并且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申请。共同申请主要适用于物权在当事人双方变动的情形,如房屋买卖、交换、赠与、抵押等。如果当事人不共同申请,登记机构就无法完整了解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也就无法保证登记结果的正确性。可以单方申请登记的主要有七类,即首次登记;继承、接受遗赠的登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变更的登记;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注销登记;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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