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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的问题,你又知道多少呢?下面的问题你又知道怎样解决吗?还不赶紧跟随小编来看看。
1、当事人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当事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
第二,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第三,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登记资料、登记信息;
第四,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的;
第五,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
当事人有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即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购房合同签订以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有无时效的限制?
答:当事人签订购房合同以后,双方产生的是一种债权。及时地申请房屋登记,使这一权利由债权上升为物权,就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不动产权利。除非一方反悔而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时,才有可能涉及时效问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并不强制当事人申请,只规定了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期限,而没有规定当事人申请的时限,不再存在逾期申请的问题。
3、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的房屋,如何办理不动产权证?
答: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的权利人,若不进行房屋买卖,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原登记机构依法颁发的权利证书继续有效。未能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及时办理土地证的权利人,不必担心影响未来的房产交易。卖房时,买卖双方可持原房产证及其他必要材料直接申请办理(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或有权属纠纷的除外),办理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给买方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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