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城规划区城南片区棚户区改造的需要,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现将《无为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无政〔2019〕36号)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目的 无城规划区城南片区棚户区改造的需要 二、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无城规划区城南片区(东门外大街及幸福北路段)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房屋征收范围 无城规划区城南片区(东门外大街及幸福北路段)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见改造范围图) 四、签约搬迁期限 自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30日。 五、房屋征收部门 无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无为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在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无城规划区城南片区(东门外大街及幸福北路段)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无为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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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2019东门外大街及幸福北路段征收补偿方案(国有).doc |